2008年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福建各担保公司将可获得政府的风险补偿。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做出了上述规定。
《意见》要求: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8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主要为产业集群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政府投资引导设立的股份制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由政府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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